“在職醫生可以開診所”發正式文件了!

2016年11月,衛計委下發了修改《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徵求意見稿)通知,給出重要的信息之一——在職醫生可以開辦診所啦,另外醫學檢驗、影像、病理中心等將被獨立成為醫療機構。目前,這一徵求意見稿已經被衛計委討論通過,4月1日起施行。我們來再次回顧一下新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哪些與醫護人員息息相關的重大改變。

一、新增多種醫療機構類別

為了使得區域醫療共享,自2016年底到今年2月份,我國衛計委接連印發了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寧療護中心等類別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和管理規範,進一步完善醫療服務體系,着力拓寬社會力量辦醫渠道。

據此,新版《實施細則》增加了“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寧療護中心”等醫療機構類別。

這也就意味着,醫務人員在市場上能施展拳腳的空間越來越廣,病理科醫生、影像科醫生、護士等都可以有一片自己的天地。

二、取消在職醫生辦醫療機構限制 在職醫務人員也可辦醫

老版的《實施細則》規定,“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而新版《實施細則》將這一條刪除了。新版《實施細則》關於醫療機構設置申請人的條件將重點圍繞醫療質量和安全,注重審查申辦者的辦醫條件和資質。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公立醫院醫務人員大多數具有準公務員的身份,擁有編製的醫務人員估計要想同時申請辦醫療機構估計還很難被允許,但需要說明的是,不再是因為《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不允許。

但是,隨着公立醫院編製逐步變革為備案制,醫務人員恢復了自由身份,在國家提倡多點執業下,一邊上班一邊開個診所的日子還是指日可待的。

三、醫療機構建築設計不再需要衛生審批!

舊版《實施細則》規定“醫療機構建築設計必須經設置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新版《實施細則》第十八條修改為:“醫療機構建築設計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經相關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這也就是說以前不僅醫療機構設置需要找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甚至連建築設計都要經過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而現在醫療機構建築設計的審查不再是衛生行政部門管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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