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查出,民進黨籍的林銘仁自民國95年起至今擔任台北縣與新北市議員,已連任5屆,楊姓助理則負責綜理申報助理費用及帳務等業務。
檢調調查,林銘仁得知江姓妻舅(即林銘仁太太的弟弟)自原單位離職後需照顧長輩,且久未投入職場工作,為補貼江姓妻舅生活開銷,林銘仁自98年自105年間,透過楊姓助理向新北市議會虛報江姓妻舅為林銘仁的助理,以此詐得267萬餘元。
另外,林銘仁與楊姓助理明知蘇男、李男、李女與林男等助理月薪介於2.5萬至3.8萬元間,仍浮報4人薪資為每月3萬至5萬元,並將多餘款項挪作他用,以此分別詐取7.8萬至45.7萬元不等助理費。
檢調查出,林銘仁共涉詐領681萬餘元助理費,他在偵訊時坦承將助理薪資低薪高報。
檢察官審酌,江姓男子雖稱有為林銘仁工作,卻沒進服務處,且做的工作與選舉志工差不多,卻實領3萬元月薪,相較之下,每天在服務處工作超過8小時的實際助理卻被要求按工作日數算薪水,每月只領2萬多元,足認江男薪資與工作內容不相當,堪認林銘仁未實際聘用江男為助理,而是詐取國家公費補助江男生活所需。
新北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務罪嫌起訴林銘仁、林姓胞姊、江姓妻舅與楊姓助理。不過檢察官審酌,楊姓助理已自白,並努力籌措犯罪所得,已有悔意,若能繳清犯罪所得,建請法官從輕量刑,予以緩刑機會。
另外,檢察官認為,4名實際助理涉犯偽造文書罪,不過考量他們坦承犯行、深表悔悟,因此予以緩起訴處分,需分別繳交5至6萬元不等緩起訴處分金給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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